民国时期四大监狱(民国时期的云南第一监狱)

民国时期的云南第一监狱是1911年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在接管前清云南模范监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监狱旧址,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342号(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家属区内)。

昆明市东风西路342号

1905年,风雨飘摇中的清政府试图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改革措施来拯救其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于是选派戴鸿慈等五大臣到欧洲考察宪政。回国后的1906年,清政府着手变革,改刑部为法部,设典狱司。宣统元年,法部尚书戴鸿慈奏设京师模范监狱,试行《大清监狱律草案》规定的新监狱制度,并令各省一律成立。云南模范监狱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于1908年。

“重九起义”后,云南军政府接管模范监狱,将监狱名称改为“昆明监狱”,由云南省高等检察厅直接管理。1918年遵照国民政府司法部令,将“昆明监狱”改为“云南第一监狱”。1922年,另建陆军监狱,附设于第一监狱内,专门关押犯罪军人。1927年底,云南高等法院成立后,第一监狱又由高等法院统一管理。

民国时期的监狱工作人员

云南第一监狱设典狱长1名,其对全监一切事物进行管理负责。监狱下设第一科(负责监狱总务和刑罚执行)、第二科(负责监狱警备戒护和狱政管理)、第三科(负责监狱装备财务和生产劳役)、教务所(负责对罪犯的教诲、感化及劝导)和医务所(负责对罪犯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监狱配备工作人员18人,看守28人(含2名女看守),医生、杂役、更夫等13人。

民国时期云南第一监狱平面图

当时的云南第一监狱东长51丈,西长48丈,南宽38丈,北宽39丈,共有各式房屋260余间。监狱分为内外二区,大门东向,二门南向。二门内为内区,二门外为外区。监狱内设有的办公室、会议室、招待所及其他办公用房为新式建筑。监房系模仿日本东京巢鸭监狱建筑而成,分为东西两部,每部有禁闭室4排,形如扇面,每排有监房12间,外有中排监房6间,每部54间,东西两部监房共108间(其中女犯监房12间),能容纳囚犯500余人。东西两侧还设有罪犯习艺厂房44间,可以满足200余名罪犯进行劳作。此外,监狱还设有未决犯监房16间。

日本东京巢鸭监狱

国民政府为了保障监狱的正常运行,专门制定有《监狱组织条例》、《监狱规则》、《监狱条例》和《监狱行刑法》等。这些法律、法令对罪犯的收监、监禁、戒护、释放,以及劳役、教诲、给养、卫生等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云南第一监狱则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监管制度。

《中华民国监狱法规》

收监要求:收监时狱方必须调查和检查罪犯的判决书、指挥执行书等法律文书,如有缺漏不得收监;认定为心神丧失的精神病患者不得收监;罹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有生命危险者不得收监;患有急性传染病的罪犯不得收监;入监罪犯必须接受身体和物品检查,同时狱方对罪犯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后照相留档备案。

罪犯日常管理:狱方根据罪犯性别、年龄、犯罪性质和人犯性格进行分别关押;脚镣、手铐等戒具只施以性情凶顽和较难教化的罪犯;所有罪犯除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都必须服劳役;罪犯每日服劳役时间为8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罪犯劳役收入除赏金外全部上缴国库,而给予的赏金不得超过地方佣工价格的十分之三;罪犯必须严守监规纪律,如有违反,狱方将视情况给予罪犯训斥、停止或扣罚奖赏、暂停收发书信和会见、掌责、禁闭等。

服劳役的罪犯

给养和卫生:在监罪犯穿灰色囚衣,在不妨碍监狱纪律和卫生的情况下可以穿着自己的衣物;监狱每日按人均二十市两干粮(米)的标准拨付伙房,煮熟成饭后分发至每个监室,以保证罪犯饮食;监内罪犯禁止抽烟喝酒;罪犯每月剪发一次;沐浴次数为四月至九月至少三日一次,十月至三月至少七日一次;罪犯患病狱方给予相应治疗,经监狱长许可还可以自费诊治;监狱内不能医治的病重者,监狱长可呈请上级机关许可外出就医或保外就医。

教诲和教育:监狱设教诲师1人,负责罪犯教育教诲事项;监狱在周日和纪念日对全体罪犯进行教化,主要讲授佛教经典和因果轮回报应等;教育方面则对罪犯教授至高小程度的文化课,内容为写信、珠算、三民主义读本和平民千字文等。

减刑、赦免、假释和释放:相关法规要求监狱长官得为在监罪犯申请减刑或赦免;罪犯达到减刑、赦免和假释期后,书写相应申请书交监狱长官,监狱长官视其平时表现后,连同身份簿等递呈监狱官会议研究,同意后呈请监督官转呈国民政府给予相应区处;罪犯服刑期满前三日,狱方将对其单独关押;罪犯释放时如无衣物或经济困难无法返乡的,狱方将酌情予以补助。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的监狱管理制度可谓是严格细致,还显得十分“民主”和“文明”,但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

据解放后昆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云南第一监狱了解的情况看,这座被国民政府自诩的“模范监狱”,可以说是黑暗透顶、乱象丛生!

据查,1949年云南第一监狱典狱长和监狱内的3名科长,勒索罪犯和贪污囚粮共计银元半开2810元,大米4000斤!第一监狱内充斥着各种“大锁”、“小锁”和“龙头”等牢头狱霸组织,为了控制囚犯他们经常对普通人犯施以拳脚和虐待。罪犯在狱中的待遇视其经济状况的好坏而决定。有钱的罪犯,贿赂监狱吏卒后,可在狱中逍遥吃喝,聚众赌博,雇用贫穷罪犯为他们洗衣、做饭、端便盆,甚至通过狱卒从监外购入鸦片等毒品进行吸食,或招引妓女到监狱内嫖宿!没有经济能力的罪犯在监狱内除被牢头欺负外,还会时常被监狱吏卒打骂体罚,侮辱人格。部分女犯和罪犯家属还会遭到狱吏的奸淫蹂躏,遭受非人待遇!

民国时期监狱内的罪犯

民国时期云南省的各县监所监舍破旧,年久失修,只有第一监狱的监房稍好些,但卫生条件却十分糟糕!十多名罪犯关押于一室,拥挤不堪,跳蚤、臭虫、蚊蝇丛生,老鼠遍地,在押罪犯中疥疮等皮肤病泛滥。监狱内虽有囚粮,但层层克扣后所剩无几,大部分罪犯只有自备伙食,在狱内搭灶生火做饭。至于洗衣、洗澡,虽有规定,但往往无法得到保证。囚犯在监狱死亡后,只允许从专设的墙洞中拖出,俗称“拉牢洞”!由于老百姓相信被“拉牢洞”的人死后不能超生,所以大家对坐牢谈虎色变!

监狱的乱象只是当时整个国民党司法体系中腐败黑暗的一个缩影,据1913年至1937年士绅及民众对17任缅宁(今临沧市)县长的公论记载:县长兼理司法,多通过办案和监狱搜刮民脂民膏。提案(报案)要收差脚钱,递禀(告状)要收状纸费,传讯要收传达费,审讯要收出案费,结案时除罚款外,出狱还得交开锁费、开镣费、尿屎钱等等。尤其是换任新官到来前的一个月里,旧官将在押犯人作大廉价贩卖,只要只要出到平日定数的若干分之一,便可草草结案,蜂拥放出!如此混乱的管理和黑暗的统治,政权的垮台自是必然之事!

民国狱警正在监督罪犯服劳役

1950年3月14日,昆明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部派出军代表接管了云南第一监狱,并将名称改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院。1950年秋,更名为昆明监狱,并将云南省看守所设置于此。1960年5月,云南省看守所搬迁后,监狱房产全部划归劳改处隶属的云南省第二十劳改支队。第二十劳改支队接管后拆除了原有建筑,建盖了办公楼和家属区,罪犯押往他处关押改造。1994年,《监狱法》颁布后,第二十劳改支队更名为“云南省西山监狱”,2007年3月,因监狱布局调整,再次更名为“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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