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醉驾人员采取缓刑是否合理?会使入刑效果不如行政处罚吗?

醉驾入刑后,各地法院对在醉驾案件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不同的认识,突出表现为缓刑适用的宽严尺度把握不一致。一旦有“同案不同判”的趋势,便会损害法律的公正和威严。一种意见认为,立法上将醉驾入刑,目的是从严惩治此类危险驾驶行为,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会使得刑法不如行政处罚。即醉驾入刑前可以对醉驾者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醉驾入刑后反而不用“坐牢”,入刑效果大打折扣。为有效遏制、预防醉驾犯罪,原则上对被告人均应判处实刑,体现出刑罚的严厉性。

但持与上述观点相反的人认为,危险驾驶罪本身属于轻罪,既然造成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罪等犯罪都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罪却一般不适用缓刑,情理和逻辑上均难以说通,客观上也会造成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量刑有所失衡。

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并不等于将其释放,仅仅只是不用实际入牢接受劳改。如果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将会被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行为人会留下犯罪记录,成为前科人员,对其工作、生活等方面将产生终生影响,其子女等家庭成员也会受到影响。这样的惩罚实际不轻,要比行政处罚严厉得太多!

非监禁刑是我国从宽处理法律制度的关键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缓刑是使用最多的非监禁刑,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不能脱离这一基本刑事政策。这是我国法律体系适应社会变化的产物,在所有犯罪案件中,轻罪的占比已经超过85%,如果仍着重于监禁刑,将不利于社会的平稳发展。

醉驾入刑后,每年全国有数万人因醉驾成为犯罪分子!根据最高院的报告,危险驾驶罪已经超过盗窃罪成为目前犯罪率最高的罪名了!三百多万的犯罪分子!可见形势之严峻。这些人大部分是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的普通公民,年龄主要集中在20岁至35岁,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者居多,大部分也有稳定工作,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对其判处实刑虽有一定的威慑效果,但有违轻刑的教育改造功能,客观上也会大量增加社会对立面,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也说明其所犯行为本身并非情节十分恶劣,因此法院在考虑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缓刑时,最终的着眼点还在于其有无再犯可能性,预测能否通过缓刑就能实现对其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

具体到实践中的醉驾案件,只要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未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就有适用缓刑的余地。综合各方面因素评定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统一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缓刑的适用要着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具体而言,对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以上的,从严适用缓刑;其他情可酌情适用缓刑。

实践中,犯交通肇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大多宣告缓刑。而犯危险驾驶罪(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多为车辆剐蹭等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致人轻微伤以下伤害,行为人大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这种情况若一律不适用缓刑,打击过于严厉,便会出现失衡的情况,应当避免。

由于对醉驾是否应当适用缓刑的争议较大,整体的缓刑适用率较低,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大多数轻微犯罪判处缓刑的概率较高。毕竟立法者的本意是为了防止醉驾行为,而不是树立更多的社会对立面。在行政处罚足以威慑的情况下,不采取入刑的措施。

(《对醉驾人员采取缓刑是否合理?会使入刑效果不如行政处罚吗?》图片均为网图,仅为叙事;文章首发原创,切勿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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