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期限如何理解(远不止您想象的那么简单)

起诉期限?远不止您想象的那么简单!

之前已经给大家讲过,如果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想要提起诉讼,需要在起诉期限内提出,但是起诉期限的确定也需要具体区分多种情况。

一般来讲,起诉期限应当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但是因为行政机关本身处于强势地位,所以法律还规定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需要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则起诉期限自行政机关告知起诉期限开始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举个例子,行政机关在2015年1月1日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但是在征收补偿决定中并没有告知被征收人对该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此时当事人必须在1年之内提起诉讼,也就是2015年12月31日之前;即使是行政机关在2015年8月1日告知了起诉期限,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也还是截止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

如果当事人既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不知道起诉期限,则法律规定了最长的保护期限: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例如自己的房屋在2000年被登记在他人名下了,但是自己因不在当地并不知情,则其可以在2020年之前提起诉讼。

起诉期限的学问也很大,其中包含了立法者的智慧:既考虑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也考虑行政行为的稳定性。作为被征收人,要积极关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现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及时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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