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有儿无房居住如何处理(厦门一老人买房送儿子)

老父亲把房子赠送给儿子

万万没想到

一场大病后

竟被亲生儿子赶出家门

儿子甚至还打算悄悄

卖掉父亲的房子

…..

这样的事情

就发生在厦门!!!

近日

思明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

悲剧:

老人大病后,被迫搬离居住多年的房子

顾老先生与太太育有子女4人。2003年12月,顾老先生在厦门一小区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儿子小辉名下,但房子实际由他和太太居住,产权证由太太保管。小辉出具一份《保证书》,承诺绝不会卖掉房子,还说“该房产仅作为父母亲生活居住和养老之用。在父母亲有生之年,本人不得转让或出售该房屋”。

2019年,顾老先生突发脑出血住院。据大儿子大辉说,2020年春节后,小辉就威胁尚在住院的父亲搬出小区。遭到拒绝后,小辉就将父母的物品直接清出,并将房门换锁。更过分的是,小辉还趁母亲在医院照顾父亲之际,以产权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子的产权证,准备卖掉房子。实际上,原产权证并未遗失,一直由母亲保管。顾老先生治疗结束出院后,只能随着顾老太从该小区搬到了出租屋。

大辉:

小辉没有尽到保障父母居住养老的责任,严重侵害了父亲的权益。因为顾老先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大辉作为父亲的法定代理人,代表父亲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判决撤销父亲对小辉的房产赠与,将房屋产权返还至父亲名下。”

焦点:

送给儿子的房子,还能不能要回来?

顾老先生的大儿子大辉认为,该房产系父亲出资购买并赠与弟弟小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而小辉,对父母负有养扶助义务但拒绝履行,其强行将父母赶出居住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父亲权益,对父亲精神造成了严重打击。因此,应当撤销房产赠与。

面对家人的起诉

小辉却答辩说

↓↓↓

哥哥和姐妹3人都在外地,就我独自在厦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监控录像能看到搬家前一晚,父母多次向舅舅表示喜欢住在租的小区,并没有诉苦说被赶出家门。父母之所以会搬离小区,是为了躲避因争夺财产发生争执。大辉多次到小区闹事、打伤我、对房子门锁浇灌胶水,逼迫我交出房子,还唆使鼓动母亲及亲属作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陈述。这些都是哥哥为了侵占父亲财产的行为,希望法院撤销大辉对父亲的监护权。”

那么问题来了

法院会怎么审判

是否应该还房子给老人呢?

一审:

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赠与合同应予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是顾老先生独自出资购买并赠与小辉,双方赠与合同关系成立,小辉应承担保证顾老先生居住权合同义务。

双方虽对顾老先生搬离小区的原因各执一词,但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结合亲属、护工证言,小辉的主张难以令人信服。小辉声称已将房屋出租给朋友,无法立刻让朋友搬走。然而,朋友对2021年所订合同的中介、内容、租金、房屋坐落等关键信息概不知晓,首期租金支付方式也与小辉所述不符,小辉对收款去向的陈述亦前后矛盾。不仅如此,小辉不同意朋友继续承租、父亲收取租金的方案,他承诺的解决租赁关系后让父母入住,至今仍未兑现。

综上可认定小辉违反赠与合同的约定,且严重侵害了赠与人顾老先生的合法权益,赠与合同应予撤销,小辉应将房屋过户登记至顾老先生名下。

一审判决后,小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顾老先生、顾太太放弃对房子赠与合同的权利主张,小辉同意父母在房子中居住至百年并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并向父母书面道歉。

法官说法

不可“过河拆桥”,否则“得而复失”

法官说,在赠与合同纠纷中,有相当部分是父母将财产甚至是毕生积蓄赠与子女,但子女拒绝承担对应的义务,造成老人晚景凄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意味着,受赠人收到了赠与的财产,要注意在赠与合同中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合同或法定义务,切不可过河拆桥见利忘义,致使受赠的财产得而复失。

法官呼吁,父母之爱,恩重如山情深似海,作为子女在接受父母之恩的同时,应当多关心父母,让其能够安享幸福晚年。

其实

类似的纠纷并非第一次在厦门发生

此前

厦门中院曾审理过

这样一起父子官司

老父亲怒告儿子

要回价值数千万的门面

……

送6个店面给儿子,还能起诉讨回吗?

八旬老人老林(化名)在厦门有一排6间店面。老林有多个子女,但老林把店面全部赠与并登记到长子大林名下,还把公司交给大林管理,而大林在国外却把父亲告上法庭。

老林说,大林伪造他的签名,在国外起诉他,企图侵占他的公司股权,大林还起诉老林和弟弟妹妹犯有伪造公文罪。

儿子控告父亲犯罪,父亲一怒之下,向厦门中院递交诉状,他起诉请求撤销对大儿子6个店面的赠与。

最终,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老人的诉求,判决撤销老林对大林的店面赠与,并要求大林将房产过户登记至老林名下。

法官提醒说,如果子女实际实施了不孝的行为,对父母在精神层面造成严重伤害,父母有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法官认为,这类父子反目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应基于人伦基础正面回应,如果子女实际实施了不孝行为,对父母在精神层面造成严重伤害,父母有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相关法律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包括身体健康、精神、人格权、财产权等)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本案中,大林作为长子,却以犯罪的名义起诉老父亲与家人,企图让年迈的父亲受到刑事制裁,老父亲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作为赠与人的父亲有权收回赠与的财物。

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思法/文杨希/漫画

来源: 海峡导报

,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