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的耻辱

人大代表朱征夫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确实是个“口袋罪”。罗翔也说过,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的耻辱。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条规定不严谨,其中“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掌握,怎样才算是恶劣、严重?没有具体量化标准,全靠司法机关自由裁量。领导重视的,可能就予以追诉;反之,也许就行政处罚了,或者连行政处罚都不会。

这个罪名包罗万象,执法随意性选择性较大,打击面过于宽泛,这种情况是比较危险的。

感觉寻衅滋事罪是已经取消的“流氓罪”的延伸和过渡。想当年的顶流大明星迟志强就是触犯“流氓罪”被判刑的。有次鲁豫有约访问迟志强,迟志强大大方方的讲述了当年的故事,男未婚女未嫁的,两厢情愿,拿现在的话来说,迟志强最多也就是睡粉,不至于动用刑罚处罚。记得那次采访鲁豫还有一个惊世骇俗的一问:“但是那个女孩是成年人么”[灵光一闪][捂脸]

曾经的流氓罪就是标准的“口袋罪”,83年严打期间,流氓罪就是整治当时社会混乱的利器,打击范围包罗万象,特殊时期猛药治疴,利大于弊,当然也不乏像迟志强这类人的无奈的际遇。

还有一种罪名叫“非法经营罪”,感觉也属于口袋罪的一种,也有选择性执法缝隙,也需要修改完善。

还有人大代表建议建立取消轻罪前科制度。比如醉驾,再比如轻伤害,再比如诈骗等等,由于参军,考公务员,还有好多岗位就业,入党,都有政审制度。父母亲的一次犯罪,就会影响到子女参军考公入党就业,这是一种歧视性做法,是现代版的“株连九族”、“连坐法”,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父母亲的违法犯罪,与子女何干?长此以往,有可能就是在给整个社会埋下一颗颗地雷。

我国是大陆法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就要求法律条文必须要明晰,不能含糊,不能留有选择性执法余地。要么是,要么非。否则,贻害无穷。

社会在发展进步,法律是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希望能尽快完善,真正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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