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骑车载同学致其摔亡赔70万#据媒体报道,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同校未成年学生李某在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致李某坠地受伤,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及监护人共计赔偿70万元。
事故系王某操作不当所致,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这个事故责任认定,大家应该是没意见吧。但王某及监护人被判赔偿70万,到底冤枉不冤枉?
不少人肯定会觉得,车是自己要坐的,王某还是好心搭载李某,出现事故也不是大家想看到的,做了好事最后反而被判承担责任,真的太冤枉了。
但从法律上来说,这个真的不冤枉。若是基于网友所说的这种情况,这种搭载行为可以算是法律上的“好意同乘”。《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从法律规定来看,即便是无偿的,好意的搭载别人,发生事故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也会考虑到好意同乘的因素,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以这起案件为例,造成他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20年计算)、丧葬费再加上精神抚慰金,总的赔偿金额很容易就会达到百万元。法院最后判决王某及监护人赔偿70万,并不是所有的赔偿金额,已经减轻车主一方的赔偿责任。按比例来看,这个估计应当是在三七左右的比例。这个判罚比例也是比较符合我们目前司法实践对于这类问题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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