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保洁拾金不昧,报警寻失主被开除

辽宁大连,一饭店保洁员捡到2万元,因为找不到失主,就选择了报警。没想到领导得知以后,直接把她开除了,还说:“别说捡钱,捡什么东西都归店里管,你有什么资格报警?”

1月28日,保洁员宋大姐在工作时,捡到了这2万元,当时她就把钱交给了前台。过了几天,宋大姐听说这钱还没人来领,她就报了警。

店长一看这情况,不乐意了,给宋大姐所在的第三方公司领导打了电话。领导听完这事儿以后,直接联系了宋大姐,质问宋大姐有什么资格报警,店里不会报警吗?还说宋大姐是“分不清大小王!”店里的损失要从宋大姐工资里扣。

宋大姐气坏了,说自己没做错,店里要报警的话,这好几天为啥不报警?而且,店里能有什么损失?这是不是说店里准备找不到事主,就把这笔钱吞了?

领导随即将宋大姐开除,要求宋大姐立即收拾东西走人,“像你这种人,我一分钟都不想用!”

目前,这笔钱还在警方处。

【@家子说法 】

这什么饭店?不在那里干是对的,迟早倒闭。但宋大姐就算不在那里干,这事儿也必须分个对错出来,这家店也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一、捡到的钱该归店里管吗?

在这个事件里,饭店公开的说法是,这钱该归店里管,就算要报警,也是店里报警,宋大姐自己报警的行为不对。

确实,一般来说,宋大姐是店里的保洁员,在店里工作期间,捡到了客人的东西,也是职务行为,其后果该由店里承担,由店里保管也没什么错。

但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求任何公民和组织,捡到他人的遗失物以后,都应当物归原主,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要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

而且,《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赋予拾得人妥善保管的义务,要是没有在还给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前,因为重大过失弄丢东西的话,还是有赔偿义务的。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还会构成侵占罪。

现在饭店不想这么干,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公民都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宋大姐报警既是履行《民法典》规定的义务,也是为了避免饭店犯错。

二、宋大姐该如何维权?

在这个事件里,宋大姐是第三方公司的员工,看来她是劳务派遣到饭店工作的。

虽然是劳务派遣,但并不意味着饭店可以任意将她退还给劳务公司,也不意味着劳务公司可以任意开除她。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来说,只有派遣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过错的情形、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经济性裁员情形、派遣期限届满等情形时,用工单位才能退回派遣员工。

现在饭店在不具备这些情形时,将宋大姐退回,违反了这一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饭店和劳务公司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饭店和劳务公司要连带双倍支付宋大姐赔偿金。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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