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危险!中学生骑车载好友,致其摔亡判赔70万

近日,安徽芜湖湾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学生电动车载人致同乘人死亡案。据悉,未成年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同校未成年学生李某在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致李某坠地受伤,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及监护人共计赔偿70万元。

那么本案是如何定性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1、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未成年人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其行为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来说,在行为能力方面,未成年人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另一类是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针对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其可以独立进行某些法律行为,如购买日用品、接受义务教育等,但是需要经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此外,在日常生活中,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也需要遵守法律、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则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但是监护人也要对其行为负责。如果未成年人造成了损害,那么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在本案中,未成年驾驶员王某虽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他已经年满十四岁,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制行为能力。因此,他应该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但是王某在行驶电动车时,未按照规定单人乘坐,还载人,且没有佩戴头盔,这些都是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因此,当电动车侧翻并致同乘人李某受伤时,王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在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方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经济能力不足以赔偿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依照其行为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无法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由其监护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王某因为违反交通规定而致使同乘人李某死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且由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及其监护人需赔偿70万元,也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做出的公正判决。

总之,本案中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载人致同乘人死亡的案例,提醒我们要重视未成年人的行为责任,尤其是在交通出行方面。未成年人应当依照其行为能力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家长和监护人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教育,让他们懂得遵纪守法、安全出行的重要性,减少因为过#中学生骑车载好友致摔亡判赔70万#

针对此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