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也有继承权?遗产继承法,必须进行修改!

#哥哥欲独占父亲存款房产被妹妹起诉#

近日,一则新闻顶上热搜榜,说的是父亲去世后,哥哥欲按照风俗独占遗产80多万存款和房产,被妹妹告上法院。

看到这里,我相信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绝是一场“双输”的人伦悲剧,也相信绝大多数人并不想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头。但是,随着中国老龄化时代的来临,这样的人伦悲剧,肯定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司空见惯。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我个人认为,这是因为我国的家庭遗产继承法的制定,完全没有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和传统文化习俗。这个法律就是一个水土不服的产物。

一、

无论是以前的《遗产继承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规定,无论是子还是女都有继承的权利,只不过份额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不一样。说实话,这样规定,你不能说错,毕竟新中国新社会了嘛!男女要平等嘛!但是……在我看来,这个规定不合理!

在传统习俗中,继承和赡养是捆绑在一起的,而这个承担者一般是由家中的儿子来承担的(特殊情况有招上门女婿的)。为什么不由女儿呢?因为大多数女儿是出嫁的。女儿去了别人家还怎么顾得过来自己的老爹老娘呢?这不合理也不科学。所以由儿子承担养老送终的义务,也享受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样的习俗,让以家庭为社会单位的中国人和睦相处。

但是啊!情况变了。现在儿子与女儿都要继承,那么谁养老送终呢?这时候就会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的状况。

假如,儿子辛辛苦苦的把老爹老娘养老送终,女儿哭哭啼啼的就要来分遗产,你说这个儿子心中委屈不?照顾老爹老娘时,你不来,现在分钱时来了!(同理,换做女儿照顾,儿子来分也是一样的。)你不给法律在哪里放着,你要是给……委屈呀!甚至还有可能人家把你告上法院,法院还会支持女儿。

以我们朴素的道德情感来说,这公平吗?肯定不公平啊!

甚至还可能会出现因为扯皮遗产而不照顾老人的情况。以前养老送终的责任主体是明确的,但是现在多了一个。二者之间可能出现相互比较,谁照顾的多了,谁照顾的少了!这种扯皮的事情。其反而会伤害到老人(儿女吵架不和睦,那个父母不伤心啊!)。甚至最后出现双方都不管的情况。

也许有人会说,儿子也会有几个的,这样也扯皮。对于此,我以我家乡的习俗来说一下,要是家中几个儿子,会“说话分家”(不是户口意义上)。找村子里的长辈和道高望重者,还有村委的人,那个儿子管老爹,那个管老娘,谁管谁拿钱分东西,甚至老人去世怎么做,都说的明明白白的。【这里的意思是谁进行了赡养才有资格进行继承,不赡养不继承】但是现在不一样了,都有继承权,反正照顾不照顾老爹老娘的,不影响啥。

长此以往,尤其是在步入老龄化的今天,可能会越来越严重。若是如此怎么能建立和谐社会?

二、继承法必须更改

正如前文所说,都有继承权,反而伤害老人的权益,为此我们必须对继承法做出修改。

那么如何修改呢?

我们必须按照风俗习惯,将赡养和继承绑定,谁赡养谁就可以继承。而不是简单的规定都有继承权,而赡养却不提。若是都进行了赡养,那么都有继承权。而不是因为有血缘就规定有继承权。换句话说,就是赡养是有继承权的前提。你不履行义务,只是因为有血缘关系,就来继承,那对不起,不行。

请注意我的这条建议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区别。

其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的意思是,大家都有继承权,至于分遗产时要考虑照顾老人的情节。而我的建议意思是,你照顾了老人才有继承权。这二者是不一样的。你为老人不养老送终,你就没有继承的资格。这二者是不同的。

以前看过一个新闻,说是母亲自小抛弃了儿子,后来儿子出了车祸,母亲跑来分遗产。父亲气不过不分,而母亲将父亲告上法庭,最后还是分走了遗产。

看到这个新闻,大家气不气?凭什么一个不养育的母亲能分走遗产?这对养育了多年的父亲公平吗?这肯定不公平啊!

但是要是给继承设置个前提——在赡养或者抚养的前提之下,才具有继承权。这个母亲就不能继承儿子的遗产。而这个结果才是符合大众最朴素的道德情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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