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为获北京户口,花35万安排妻子“假结婚”,结果…

2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桩有关“假结婚”引发的纠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依法判决姜女士退还梁先生15万元,但驳回梁先生要求对方赔偿利息的诉求。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为取得北京户口,梁先生出资35万元找“中介”为妻子介绍了一位“假结婚”对象,希望通过妻子与北京户口持有者结婚投靠的方式,来达成自己一家三口落户北京的目的。

可是,尽管梁先生的妻子与北京人王先生成功“假结婚”,获得了婚姻登记证明,但因北京落户政策改变,二人却没能成功落户北京。随后,梁先生要求中间人姜女士退还已支付的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但姜女士予以拒绝。于是,梁先生将姜女士告上法庭。

1

支付15万元后,发现如意算盘落空

据红星新闻报道,本案当事人梁先生是河北人,虽然长期生活工作在北京,但一直没能获得北京落户资格。已和妻子育有孩子的梁先生,出于未来在北京购房、购车和子女就学等原因,迫切希望拿到北京户口。

2019年5月,经朋友介绍,梁先生认识了同为河北人的姜女士。梁先生希望通过姜女士的“中介”能力,为妻子介绍一名拥有北京户口的男性作为“假结婚”对象,再以结婚投靠的方式顺利拿到北京户口。

为此,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姜女士为梁先生的配偶介绍一个“假结婚”对象,婚前双方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最终拿到北京户口后与其离婚。

按照约定,梁先生需要向姜女士支付一共35万元款项,付款原因为办理结婚手续,且要求在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并且与对方离婚后付清。全部办理期限设置为3年半。如在期限内未能办成,姜女士一方需退还所有款项。

上述协议签书订后,梁先生按约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万元办理费,姜女士也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北京人王先生,并安排两人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接着二人顺利办理结婚登记。然而,由于北京落户政策变化,梁先生的妻子最终没能在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入北京。

图源:朝阳区人民法院

2

网友:“这种事想想就不可能成功”

庭审现场,姜女士明确表示自己收到了梁先生支付的15万元办理费,但其中仅有4万元自己留下,其余都给了其他协助办理落户事宜的多人。因此姜女士认为,自己只应该退还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的《委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姜女士所述花费的“打点费”,法院认为这与梁先生无直接关系,因此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就该合同的签署均存在过错,对于梁先生要求姜女士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庭审现场

为求北京户口花35万“假结婚”,婚是结了,户口却没拿到,梁先生可谓是毫无所获。此事曝出后,在网上引起热议,不少网友评价梁先生一家“法盲”“不了解政策”“这种事想想就不可能成功”。

事实上,近些年,随着北京户口的稀缺性越来越凸显,不少投机者将其视为敛财获利的生意,其中甚至有些人还遭遇了诈骗,最后人财两空。

3

律师:“假结婚”至少存在三大风险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王整律师告诉法治网研究院,所谓的“假结婚”,只是当事人自己臆想出来的,认为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没有感情、也没有太多交集,只是为了达到某种不合法的目的,暂时领取结婚证的行为。但是,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假结婚”这一说法,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样也受法律约束。

王整律师进一步分析指出,“假结婚”行为至少存在三大风险:

首先,人身方面的风险。当事人为达某种不合法的目的,与他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某种约定,待目的达到后,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对方“不讲武德”,离婚时坐地起价,想再捞一笔“分手费”,你给不给?如果不给,到法院诉讼离婚,就会增加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诉讼成本,诉讼周期甚至有可能会超过一年,这就是“结婚容易离婚难”。

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还可能会遇到被猥亵甚至性侵的风险。既然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偶尔双方在一起时,一方对另一方做出一些肢体上的接触或者比较亲密的举动,另一方报警的话,警察可能会因为你们是夫妻关系,而不会做出比较实质的处罚。

其次,财产方面的风险。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后双方的收入大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在离婚时,都可以分割一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或者是接受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约定,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男方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男方在婚后继承了男方父亲的遗产,该遗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男方父亲在婚后,给男方置办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若没有其他约定,该套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债务方面也是如此。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用于日常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方好吃懒做,没有收入,整天靠借钱、刷信用卡度日,用途是自己日常消费,该债务就可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无特别约定,将来离婚时就应当承办一半的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付生活费,双方就算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也免除不了这种扶养义务。比如,双方登记结婚后,一方突然生病住院,自己也没有钱,另一方从法律意义上就应当支付医疗费。

第三,继承方面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若一方在没有特意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突然去世,另一方则将作为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继承去世方的遗产。

来源:法治网微信公众号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