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应该强制婚检吗?

文章正式开始之前。大家先看个案例:

案例一:

女方小刘(化名)和男方小李(化名)正在筹备婚礼,在朋友的联系下双方来到医院进行婚检查。结果显示女方一切正常,但男方小李经疾控中心复核发现其HIV抗体阳性,在医生追不断追问下,小李才坦言曾有多次同性性行为,医生考虑诊断为艾滋病(AIDS)。所幸的是女方还没有与男方发生性行为,男方在确诊后开始了正规治疗。

案例二:

小董(化名)可没这么幸运。2021年6月他与小吕(化名)结婚。婚前没做婚检,婚后小董在不经意间发现小吕在偷偷服用治疗艾滋病的药物。一再追问才知道小吕结婚前就已感染了艾滋病,却隐瞒病情不坦诚告知。于是小董向法院提出撤销俩人婚姻,经法院判决,撤销了两人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样规定是为了尽可能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和知情权。最高法称:旧的《婚姻法》将一方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情形作无效婚姻处理,已经不符合当前社会形势。应当保障当事人自愿缔结婚姻的自由,这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

案例三:

2020年6月,男方小东(化名)与女方小西(化名)经人介绍相亲,当年9月就订了婚,很快开始了同居生活。男方给女方23.9万元彩礼后便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居不久男方发现女方有精神疾病,但之前他没告知,媒人也没提。打听后才知道他她2017年就住过院,治疗近5个月。之后,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并返还彩礼。

女方在婚前没有向男方告知自己病情,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规定,所以,法院准许撤销婚姻。

案例四:

男方小昭和女方小玲婚后三年了也没有怀孕,一直没有正常的性生活,小玲自己悄悄做了检查发现自己正常,于是小玲开始冷嘲热讽,小昭越来越力不从心并逐渐失去了信心,俩人分床一年多,小玲觉得这样也不是办法想离婚,但没有其他理由,于是只能以男方性功能障碍不能生育为由。法院直接驳回要求,法院认为性功能障碍、不孕不育等疾病这类疾病不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

通过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82个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中,法院支持撤销的有52件,不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件有30件。在法院不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所患疾病不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案件有12件,因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在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案件有18件。

个人认为:85%以上与结婚和生育相关的重大疾病是可以通过婚检查出来的。实施婚前医学检查,有利于减少婚姻关系缔结后申请撤销婚姻的纠纷!

在“两会”上很多代表、委员呼吁恢复并优化强制婚检制度,小编认为这样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可以换个说法,换个角度说明:这个制度的功能是为了把促进“优生优育”调整为“保障拟缔结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将这个制度功能上升到法律层面,但又没有用法律惩戒条款约束,是一种为避免婚姻纠纷的善意提醒。

最重要的这种婚检初步筛查双方身体可能带有的影响胎儿的疾病,以此可以减少畸形儿、小儿先天疾病的发生,也是对自己和孩子的负责。小编当年结婚也是参加过婚检的。目前很多人婚检的意识淡泊,更多的人认为这是干预婚姻自由,甚至觉得婚检结果等信息被相关单位登记,侵犯他们的隐私权。

你认为是否要强制婚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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