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死人有法律责任吗,恋爱中一方因分手导致自杀

有人以“玫瑰”来比喻爱情:说,它是美丽甜蜜,又绚丽多彩的;同时它又是“危机四伏”,一不小心就会蒙蔽你的双眼,刺痛你的心灵。

爱情往往伴随着强烈的不理性,女性尤为甚之。当一段感情浓到深处时,双方便会产生强烈的依赖感。但又有别于性别差异,这种对彼此的依赖性的持久性就会有所不同。当然也不免特例,不过笔者在此着重于分析普遍现象。

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29日,耿某与司某通过微信相识,当晚两人吃饭时司某告诉耿某自己未婚,耿某同意与其交往。次日,两人发生性关系。2013年12月25日晚,耿某与司某在饭店吃饭时,被司某妻子和妹妹发现。2014年1月下旬,耿某与司某开始在周村区农机公司宿舍1号楼4单元502室同居生活,期间两人经常争吵,司某亦动手打过耿某,耿某曾多次割腕,并有跳楼举动。2014年2月28日,两人因争吵报警后,周村区公安分局民警对双方纠纷进行了现场调解,并填写调解记录单。该单记载,简要案情:“2014年2月28日19时50分,在周村区站北路农机公司宿舍1号楼4单元502室,司某(已婚)与耿某在2013年11月认识,司某一直骗耿某未婚,并借耿某6600元钱。2014年1月,耿某知道司某已结婚,司某从感情上一直骗耿某”;处理结果:“司某保证司某及其家人不干扰耿某的生活及家庭;司某在三个月内将6600元钱还给耿某;司某向耿某赔礼道歉”。被告司某与耿某均认可调解记录单记载的上述内容,并签字捺指印。2014年3月3日20时许,司某与耿某(酒后)晚饭后在同居屋内再次发生争吵,司某摔门离去。后耿某从同居屋内跳楼,22时30分耿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四八医院抢救,次日14时30分死亡。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死者耿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理性冷静处理感情问题,在已知司某已婚并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情况下,仍与其同居生活,并最终选择跳楼自杀,对其死亡存在较大的自身过错。司某与耿某同居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在明知耿某酒后情绪易失控、有自伤自残行为的情况下,司某负有相应的劝阻义务。事发当晚,耿某饮酒后情绪激动,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司某离开时亦听到耿某哭声。此种情形下,司某作为感情纠纷当事人,应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但司某忽视耿某的激动情绪,径行离去,未尽到必要的劝阻及救助义务,对耿某的自杀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由司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恋爱有风险,且行且珍惜”。上述案件中,女方作为成年人,应当理性地对待自身的感情纠葛问题。为了如此“渣男”最终丧失美好年华,必定是得不偿失的。

男生呢,也不应惺惺了事。赔偿损失事小,道德的谴责,内心的煎熬事大。司法实践当中,针对类似的案件,法院通常是按照10%–30%之间不等的比例让过错方给予死者家属赔偿的。

所以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在你们作出不理性的那一刻,请慎重思考一下,你们的行为能带来什么后果:只会是对你的父母造成无尽的伤痛,和不痛不痒的丁点赔偿。可能你深爱的那一方只会经历短暂的内心愧疚后,回归正常生活。

后话

不要做傻事的道理谁都懂,那么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人为了爱情而前赴后继呢?笔者在此冒下伏笔,将会在后续的文章中阐述爱情当中的“沉没成本”,到时,读者们将会豁然开朗的。

司法判例链接

1. (2017)豫0329民初2941号:端木社会、李京会等与张伟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 (2017)鄂2802民初2501号:牟来树、陈芳等与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 (2014)象民初字第792号:李冠和、陈会斌与覃胜润生命权纠纷

4. (2014)周民初字第531号:耿令华、聂树婷与司书明生命权纠纷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