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别人电脑弄丢了怎么赔偿(电脑当废品卖房东处分了我遗忘的电脑)

某日周六,天已经亮了,小张还没有起床,突然微信收到一条信息。“这大周末的发什么信息嘛,谁那么烦人。”在迷糊中打开手机,小张看到了房东发来的微信,顿时没有半点睡意,眼睛不由转动几下,喃喃自语道:“这次,看来要搬家了,房东卖房也不跟我说一声,我也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撒,不过这次也太快了,离最后搬家时间不到一周,我又要去找房子,啊哎”。关于买房的事,小张其实心里很清楚,自己一个上班族没有多少收入,有一点积蓄在上半年疫情期间也消耗不多,靠自己上班买房太难。

到了月底,小张在退房的最后几天叫了一辆货拉拉,司机师傅一来就问要不要帮忙,小张没有叫师傅上来搬货,毕竟这些都要算成费用。自己一个人来回五六趟,终于把东西全部搬完。通知房了东最后一天验收后,司机师傅一再催促说可以走了吧,小张没有想太多坐上副驾驶,司机师傅一脚油门,货拉拉载着货物很快离开。

一周后,小张发现有东西忘在原来出租屋了,是自己之前买来玩游戏的组装电脑,于是拨通了房东的电话。房东接到电话后说,承认她看到一台很旧的电脑。当时,看到床底下电脑很多灰尘,认为是你不要的东西,房子答应买家尽快交房,所以自己拿去废品站卖了,共卖了50块钱。“小张,要不我把钱转给你吧,我还有你的微信。”听到这里,小张顿时非常郁闷伴随着一种无助感,但是想到自己花了八千元买的主机就当破烂卖掉了,心里很想争取赔偿。可是,小张真的能够要求房东赔偿吗?

对于小张能不能要求房东赔偿,我们要先理清一个概念: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关于善意取得这一种取得方式,我国民法典有作详细规定,当事人也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得所有权。那么,遗失物等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我们一起来了学习。

一、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对于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盗窃物,如适用善意取得容易纵容购买赃物的行为,同时助长盗窃行为的多发,加上对于被盗财物,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如规定适用善意取得,则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范畴内盗窃物应作为普通的一般商品,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主要原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交换安全、有效地进行。尽管盗窃物在脱离原所有人的占有时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真实意思,但在其进入流通领域后,在复杂的商品交换中,要求购买人从众多商品中区分出盗窃物,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此情形下的善意买受人,如果不予保护,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盗窃物应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非绝对禁止或当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附加条件。如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对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即原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回复请求权,或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了回复请求权,但未向善意占有人支付相应的价金等,该盗窃物就应当属于善意占有人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不难得出判断,善意取得适用于占有委托物,不适用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权利人真实的意思丧失的物,比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所以,实际的司法实践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二、不动产能不能善意取得

  可以。因为不动产通常以登记为所有权取得的要件,所以大略一想,会觉得不动产是无法存在无权处分的可能的,这大概是物权法之前民法不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但社会生活千变万化,针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情形客观上也存在,这最终导致从物权法颁布开始,我国民法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三、善意取得可否对抗抵押担保

  善意取得能不能对抗抵押担保,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抵押担保不需要登记的,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可以对抗抵押担保。如果抵押担保办理了登记的,善意取得不能对抗抵押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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