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口袋罪”真的不能有吗?

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他认为寻衅滋事罪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戒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但其弊端却在侵蚀法律根基。

有人因为这个呼吁,对朱征夫本人指手画脚,我觉得不应该。一来,讨论问题就事论事,哪怕是坏人,说得对的事咱也得听,哪怕是好人,说的没道理的咱也要反驳。二来,朱征夫多年以来推动了多项法律变革,其中有些变革非常有价值,比如取消“嫖宿幼女罪”,性侵幼女统一按照强奸处罚。不能说意见一致的时候就是自己同志,意见不一致了就是敌对分子。

至于说到寻衅滋事罪要不要取消,朱征夫是搞法律的,我特别理解他为什么如此反感这条罪名。这是条口袋罪,是从以前流氓罪转化来的,什么行为都可以往里装,什么算寻衅滋事,什么不算,只在执法者一念之间,可操作性太强了。

我相信希望保留寻衅滋事罪的人,是觉得有这个法条,法律可以尽可能的打击坏人。但我更相信,朱征夫多年法律实践中一定见识了这个口袋装进去多少好人。

我不会说宁可放过坏人也不能冤枉好人。因为放过坏人就是害好人。但至少不冤枉好人应该跟不放过坏人一样重要吧。所以这条口袋罪归根结底是要变的,不能因为它用着方便就一直不动。

但同时我坚决反对仓促取消寻衅滋事这个法条。因为没了寻衅滋事,开心的是横行乡里、欺行霸市的地痞恶霸。

我觉得,合理而稳妥的做法,是分析多年来寻衅滋事罪的记录,从其中找出有普遍意义、发生率高的情况,设立新法条,把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打开,变成实实在在的法律工具。

这样做,每整理出一个新法条,寻衅滋事这个口袋就会小一点,最终有可能完全消失。

对一个既有用又有问题的事物,应该深入研究分析,保留其有利的一面,去掉其有害的一面。不允许变革固然不对,看什么不顺眼就扔掉了事更加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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