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别让寻衅滋事成为司法界笑柄!

这是人们从新闻中最常听见的一种罪名: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因为其界定模糊,被称为“口袋罪”“法界神器”。

因为很多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笼统的被判定为“寻衅滋事”,被收进法律的口袋里。

这也成为了很多地方模糊办案的法律依据。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解释。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对于打击一些社会上的恶势力是绝对适用的,但是最具争议性的是第四条: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一条的界定太宽泛了,以至于成为了基层执法部门的“常规武器”,成为了某些部门维稳的工具,甚至成为了打击报复的工具。

最典型的比如前不久引起热烈反响的跨省拘捕案!

山东沂南警方将山西的庞先生拘留,因为庞先生在公众号上发文质疑沂南警方交通执法有违规问题。

沂南警方对庞先生刑事拘留的罪名正是“寻衅滋事罪”!

近日,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理由是该罪名太宽泛,太模糊,容易造成司法部门“选择性执法”!

通俗理解:框框太大了,什么都能往里扔,包括一些有争议性的东西!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取消了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分子就没有震慑力,为何不改进对该罪名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对一些涉及到民众表达意愿,而被冠以寻衅滋事的情形!

你们觉得寻衅滋事罪应该取消,还是应该改进呢?

#头条创作挑战赛##人大代表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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