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意味着什么?丨特评

文丨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庄媛

近日,将于今年2月施行的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因取消了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生育数量等限制条件而受到舆论广泛关注。

《办法》明确,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新规未出现此前政策中的“夫妻生育”字样。同时强调,生育登记为即时登记,不得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入户、入学等挂钩。这意味着,生育登记不再以“结婚与否”作为前置条件。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生育登记是生命登记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生育登记”并非大众所认为的“上户口”,当下一些网友的解读存在偏差和误解。正如官方所回应,《办法》并非鼓励不结婚生孩子,而是为了保证“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这无疑是一大进步,对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亦有助益。

实际上,我国《民法典》《婚姻法》等早已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此次《办法》受到关注之前,已有广东、安徽等多个省份出台了类似措施或公开征求意见。因此,对于生育登记尝试松绑,四川不是个例,也不是首例。只要是生育子女的,就应该办理和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就能享受到平等的生育服务。这是对法律精神的具体落实和积极举措,充分体现了生育政策的包容性和公共服务的温度,彰显生育友好的价值取向,凸显期待生育政策更为包容、更为公平的民心所向。

生育登记不以婚姻为前提,本质上是为了向孕产妇提供更便捷的公共服务,顺应了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从一些网友言论中也不难看出,当下有不少人依然认为非婚生育违背主流社会道德或伦理观念,对其有所歧视。但必须正视的是,未婚生育群体是事实存在的,而产生非婚生子女的情形有很多,并非都是大家“脑补”的狗血剧情。每一个孩子都是无辜的,应充分保障每一个孩子的合法权益,不能差别对待。更加尊重生育决策的自主性和生育状态的多样性,尊重妇女的生育意愿,免除她们关于生育的后顾之忧,做好兜底保障,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题中之义,也充分体现了时代的进步。

人口发展是“国之大者”。生育是个人大事、家庭大事,也是社会大事、国家大事。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是一个任重道远的系统性工程。在生育登记的门槛放宽之外,还有许许多多的工作要做。但有一点应该成为共识,生育是“因为爱,才愿意付出”,对这份孕育生命的伟大,全社会也应回报以爱和善意。尊重生育、关怀抚育,营造真正生育友好的氛围,让人们在生育这一重大人生事项的选择上更有底气、更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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