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曾被称“刑法的耻辱”

今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朱政夫再次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因为这条罪行中存在诸多模糊的边界,成为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最常用的罪名。

今年1月30日,山西一位自媒体作者庞雁冰因为在网上发文质疑山东临沂交警违规执法被跨省逮捕,并被刑事拘留,涉及的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

事件的起因是因为庞雁冰在收到网友反映当地交警违规执法的事件后,反复核实后在自己的公众号发布了三篇对沂南县交道路违规执法的批评文章。事件发生后,得知曝光者被当地处理,自己已经删除了文章。

但还是被山东沂南有关部门刑事拘留,随即事件上了热搜,引起了公众的质疑。网友们普遍认为山东方面执法过当,对于实际发生的违规行为公开发表质疑是公民正当的监督权,不应该被定罪。

在舆论压力下,庞雁冰被取保候审,但事件的影响却并没有消失。寻衅滋事罪虽然属于刑法,但因为涉及范围过大,量刑过宽,正在成为执法机关的现行“口袋罪”,而且和其他罪行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坏财物罪等法条存在悖论,有重复条款,还容易被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知名的法学教授罗翔曾直言不讳地称“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的耻辱,它让以严谨著称的刑法蒙羞。很多法律界人士也纷纷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让刑法更好的起到震慑和约束作用。

从社会发展来看,网络兴起诞生了很多新的问题,比如网络造谣、恶俗诋毁,挑衅社会道德底线等,尤其是一些带节奏的不良自媒体编造谣言,攻击执法机关,打着正能量的旗号,散布不实信息等,客观上冲击了有关部门的公信力。

这类问题往往存在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轻者一般都是行政拘留和罚款,但有的部门会直接定义成“寻衅滋事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针对新问题,应该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尤其是针对司法机关的网络言论,一定要明确公众监督权和寻衅滋事的界限。不能因为对执法机关有质疑,或者事实略有出入,就被直接追究法律责任。

执法机关应该允许百姓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实践证明,近几年的舆论监督对有关部门的执法有了很大的约束,提高了程序合法性和执法尺度合理性,冤假错案在舆论监督下,解决得更快,应该看到舆论的正面性。

当然因为公众往往并不了解事情详情,容易感情化和无端猜测,也造成了网络舆论对公信力的伤害。建议有关部门应该给予明确的法律范围,对于纯属恶意传播,带节奏的网络写手严惩不贷,并有宽严并济,保持法律的弹性。

寻衅滋事罪既然被法律界广泛诟病,说明它本身存在缺陷。往往寻衅滋事罪是最容易存在争议的事件。法制的进步必须适合社会发展,我们的言论自由不能因为一个模糊的罪行而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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