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想要吃鱼非法捞?电鱼人难逃法网终被罚!

文章来源 | 顺义检察

家住顺义区金鸡河附近的刘某,有一天看到河边有电鱼的人,不一会儿就电了很多鱼,于是起了电鱼的念头,电到大的鱼就自己吃,电到小的鱼就放在自家果园的蓄水池里养着。2022年9月15日,刘某从某网购平台上花费400余元,购买电杆、抄网以及逆变器等工具准备电鱼。

2022年9月的一天,刘某给电动车上的旧电瓶充满电后,前往金鸡河水域,用电瓶带动逆变器、电杆、抄网电鱼,被在河对面钓鱼的人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将刘某当场查获。经称重,刘某获渔黑鱼1条0.18公斤、甲鱼1只0.72公斤、小鲫鱼120条合计1.62公斤、鲤鱼6条1.96公斤、鳝鱼1条0.04公斤,渔获合计4.52公斤,鉴定价值275.98元。

刘某到案后承认电鱼事实,但是辩解称“不知道金鸡河属于禁渔区”。针对刘某的辩解,承办人认真审查侦查阶段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确认刘某在侦查阶段曾多次自供“知道电鱼违法”。同时,实地走访案发地点,确认金鸡河附近设置有明显禁渔标志。后承办人向刘某出示证据、释法说理,刘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自愿认罪认罚。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金鸡河为禁渔区,且全年禁渔期,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因其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还需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9日施行)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调整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北京市禁渔区名录(一)

➤北运河、潮白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永定河(除与河北省交界段)等179条河流和密云水库内湖全年禁渔。金鸡河在北京市禁渔区名录(一)中。禁止作业类型为除钓具(不包括河湖延绳钓)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检察官提示

非法电鱼,法不容情,保护渔业资源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外出垂钓本是愉快的事情,但是需要注意河流周边提示标语和警示牌等标志。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或者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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