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打麻将猝死,家属向牌友索赔28万,法院判牌友无责任

打麻将是国民娱乐消遣中的“王者”,还被戏称为国粹。无论是逢年过节还是周末休闲,麻将馆都是座无虚席,可见人们对这项娱乐的热爱程度,打麻将的确能愉悦人身心,但任何事物都是过犹不及的,不知节制的后果往往是悲剧降临。

近年来因为沉迷麻将不可自拔,导致猝死的情况屡见不鲜,人们可以接受亲人的生老病死,却难以释怀他因娱乐活动而突然离开,所以时常出现“自责转移”的情况,也就是将亲人的死亡结果怪罪于相关的人员,比如陪同打麻将的牌友、麻将馆老板等,那么这些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下面这个案例也解答我们的一些疑惑。

广西一男子曹某,在下班后和三个朋友约在酒店打麻将。平时难得放松的他们,一打就过了头,从天黑到天亮,酣战了一晚上。第二天清晨七点才各自散去,走的时候曹某有看着有些憔悴,但大家只以为是熬夜导致的精神不振,休息休息就好了。

但曹某回家后,身感不适,不久后出现了意识障碍,其家人十分担心,将他送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右侧小脑出血、原发性高血压病3级,情况危急,虽然医院奋力抢救了,最后曹某还是因为呼吸衰竭死亡了。

曹某的三个牌友得知后也有些自责,一起凑了2万元作为对曹某家属的慰问。家属正好无处发泄失去亲人的痛苦,便将责任转移到了牌友身上,认为不是他们陪曹某彻夜打麻将,曹某就不会死亡,因此将他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30%的责任,赔偿家属28万元。

但法院却驳回了曹某家属的诉求,这是什么原因呢?

法律在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的构成有3个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有过错。

曹某的死亡结果是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其他三个要件。打麻将并不属于违法活动,但以打麻将为名,进行赌博活动,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涉嫌赌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被定义为聚众赌博,要承担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曹某等四人的赌资超过五万元,他们就涉嫌违法,其次如果三个牌友在打牌过程中有殴打或是其他暴力行为,这些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他们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经调查四人并无上述违法行为。

最后要考量就是他们的行为是否存在疏忽大意和过失,导致损害结果产生。比如他们明知曹某患有高血压、脑溢血等危险性疾病,不适宜打麻将,却仍旧邀请他,且在打牌过程中没有提醒他休息,这就是过失。

或是曹某在打牌过程中表现出了明显的不适症状,但碍于大家热情高涨,在盛情难却的情况下忍耐坚持,导致病发,牌友就存在疏忽大意的情节。

但现有证据未显示有上述情况。曹某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是否适合打麻将应有准确的认知,打麻将的行为本身不具备危险性,在自愿的情况下,曹某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即便是有风险的娱乐活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也有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曹某的死亡是由自身疾病导致的,牌友不存在过错,所以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三个牌友无责。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牌友也要承担责任呢?首先是之前说过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比如强迫对方打牌,明知对方身体不好依旧劝其打牌等情形。

其次如果对方在牌桌上倒下,牌友员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若是在麻将馆打牌,麻将馆工作人尽到没有提醒或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打麻将作为一种大众娱乐方式,可以锻炼老年人的思考能力,还能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万事应有“度”,无论是个人还是营利机构,都应该对打牌者的身体健康予以重视。

意外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但社会也不是“谁死谁有理”的,如果无法明确辨别行为的过错性,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是最佳的方法,若是明知自己不占理,还胡搅蛮缠,就有失分寸了。

小编寄语:

赌博罪认定

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 "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赌博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赌博罪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博罪量刑标准

赌博罪量刑标准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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