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户籍“假结婚”,签的合同有效吗?竟会涉及刑事犯罪……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政策逐渐放开,但对于几个一线城市而言,户口依然是稀缺资源。比如,有的人为了孩子上学等各种原因,绞尽脑汁,甚至不惜通过一些不法手段谋求北京户口。最近,北京朝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为落户北京而办理“假结婚”的纠纷案件。

当事人梁先生是河北人,虽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但一直没能获得北京户籍。2019年5月,经他人介绍,梁先生认识了同为河北人的姜女士。姜女士承诺可以通过结婚的方式办理北京户口,梁先生希望通过姜女士的运作,为妻子介绍一名北京户口持有者作为“假结婚”对象,再借助结婚投靠的方式达成自己一家三口落户北京的目的

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梁先生支付姜女士35万元,付款方式为办理结婚手续及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可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其余费用在户口迁入北京且与对方离婚后付清。办理期限为三年半,如未能办成则全额退还所有款项。

协议签订后,梁先生按约定向姜女士支付了15万元,姜女士为梁先生的妻子介绍了北京人王先生,安排他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梁先生的妻子最终没能在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入北京,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已支付的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姜女士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梁先生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姜女士表示,15万元中仅有4万元自己留下了,其余都给了不同的人用来办理落户事宜,故仅同意退还4万元。

2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述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的目的是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梁先生妻子及其子女办理户口。一方面,该合同欲利用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获取不当利益,而户口管理制度是国家对人口进行管理的基本政策,梁先生与姜女士的行为扰乱了户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虽然梁先生的妻子与案外人即王先生结婚的目的并不影响婚姻效力,但婚姻应以尊重、感情、责任为基础,而非成为个人谋求相关权益的工具,“假结婚”不但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初衷,也易造成家庭关系的混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所以,梁先生与姜女士签订《委托协议书》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姜女士收到15万元后的去向与梁先生以及她与梁先生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无直接关系,梁先生要求姜女士退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无独有偶,2022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也审理过类似案件。

2019年7月,梅女士委托中间人李某认识了高先生,并与高先生签订《结婚落户协议》。梅女士与高先生约定,由高先生代办梅女士子女落户北京事宜。协议签订当日,梅女士与高先生办理了结婚登记。梅女士先后向中间介绍人李某转账70余万元。而高先生获取了10余万元“好处费”。

之后,梅女士落户北京的目的没达成,双方起争议。梅女士将协议相对人高先生、中间人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高先生签订的“落户协议”无效,并要求全额返还所支付的费用70余万元。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梅女士与高先生在结婚时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仅为落户北京,因此合同违背了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如法院确认该合同的效力,将给社会确立不良范例,其他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居民今后将有可能通过类似的方式帮助他人落户,以获取高额回报,这不利于户籍的公平取得及规范管理,因此法院有必要对这种契约自由进行规制。

此外,梅女士与李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李某、高先生返还梅女士70余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高先生和李某庭后表示没钱返还给梅女士。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房山法院法官于妍表示,所谓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是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包括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及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公序良俗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被社会大众普遍遵从和认同。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仅会使自身人身和财产利益遭受损失,同时也严重冲击和破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众对美好价值的追求。

无论是梁先生诉姜女士案,还是梅女士诉高先生、李某案,当事人以婚姻作为工具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不仅不能达到落户北京的目的,而且遭受了时间成本、利息损失,也面临着不确定的人身风险和钱款被转移无法执行的后果。

“所谓‘假结婚’,其实是办理了真实的结婚手续,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假结婚’一说。”朝阳法院法官薛泓表示,在办理所谓“假结婚”后,延伸出的离婚困难、离婚后财产分割、婚内债务承担等问题,都有可能成为其面临的潜在风险。

梁先生与姜女士的行为实则影响了我国的户籍管理秩序,进而影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薛泓说,实践中,“假结婚”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人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落户来多分房或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政策性补偿,这种情况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原文刊登于2023年2月14日《 人民政协报 》 第 12 版社会法治

记者:徐艳红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