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峰、旺堆、彭措、刘瑞英,被决定逮捕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登峰决定逮捕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原司长王登峰(正厅级)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王登峰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王登峰简历

王登峰,男,汉族,1965年出生,籍贯山东省安丘市,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心理学博士,中共党员。

1981.09-1985.07北京大学心理学系本科学习,获心理学学士学位;

1985.09-1987.07北京大学心理学系硕士研究生学习,获心理学硕士学位;

1987.09-1990.07北京大学心理学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习,获心理学博士学位(1988.10-1989.10在美国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心理学系留学进修);

1990.08-1992.08北京大学心理学系讲师、学生工作组组长、系主任助理(1993.11-1994.02菲律宾阿托内欧大学讲学);

1992.09-1995.08北京大学心理学系副教授、系副主任;

1994.07-1996.12北京大学团委书记(1995.08破格晋升教授);

1996.12-1997.07北京大学党委常委、校团委书记;

1997.07-1999.05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学生工作部部长(1997.09-1997.12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习,1998.05被批准为博士生导师);

1999.02-2006.04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2004.02-2006.01挂职江西省吉安市委副书记),北京大学人格与社会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2003.11成立并兼);

2006.0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

北京大学-香港青年协会青少年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主席;

2011年11月起任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

2014年1月,当选第十届中国足协副主席;

2015年起,任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20年,任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21年12月,任全国应用心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2022年6月1日,担任中国青少年足球联赛赛事办公室副主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旺堆决定逮捕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旺堆(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旺堆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旺堆简历

旺堆,男,藏族,1963年1月出生,西藏白朗人,1992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4年07月至1990年09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学教师;

1990年09月至1993年11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编译局工作;

1993年11月至1994年10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编译局办公室副主任;

1994年10月至1996年06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行署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

1996年06月至1996年12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办公室正科级秘书;

1996年12月至1997年06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办公室信息督查科副科长(正科级);

1997年06月至2000年10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副秘书长;

2000年10月至2002年07月,任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委书记、人大主任;

2002年07月至2004年07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04年07月至2005年07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发改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5年07月至2011年06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行署副专员(2006年4月至2006年9月,挂职任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司副司长);

2011年06月至2013年05月,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

2013年05月至2015年06月,任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2015年06月至2021年09月,任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委副书记、市长;

2021年09月至2021年12月,任西藏自治区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人选(正厅级);

2021年12月,任西藏自治区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正厅级)。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彭措决定逮捕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原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彭措(正厅级)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西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彭措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彭措简历

彭措,男,藏族,1959年6月生,西藏噶尔人,1976年6月参加工作,198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6年06月至1976年10月,在西藏阿里地区门士煤矿工作;

1976年10月至1979年12月,在新疆工学院机械制造及工艺设备专业学习;

1979年12月至1985年09月,在西藏阿里地区农机厂工作;

1985年09月至1987年07月,任西藏阿里地区交通局工会主席;

1987年07月至1990年07月,任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纪委书记;

1990年07月至1993年06月,任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1993年06月至1995年05月,任西藏阿里地区交通局副局长;

1995年05月至1996年10月,任西藏阿里地区建材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1996年10月至2002年10月,任西藏阿里地区普兰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2002年10月至2003年08月,任西藏阿里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03年08月至2011年01月,任西藏阿里地区行署副专员;

2011年01月至2014年02月,任西藏阿里地委副书记、行署副专员;

2014年02月至2017年01月,任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阿里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

2017年01月至2019年04月,任西藏阿里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2019年04月,退休。

江西检察机关依法对刘瑞英决定逮捕

江西省九江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刘瑞英(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瑞英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对九江市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刘瑞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瑞英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不守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服务对象宴请;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入股非上市公司获利,违规干预插手工程项目;甘于被“围猎”,以权谋私,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刘瑞英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瑞英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终止其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九江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瑞英简历

刘瑞英,女,汉族,1970年2月出生,江西瑞金人,大学学历,1990年9月参加工作,199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8.09——1990.08,江西省上饶师范专科学校政教系学生;

1990.08——1990.12,江西省上饶市三中教师;

1990.12——1996.04,江西省上饶市(县级)妇联干部;

1996.04——1998.12,共青团江西省上饶市(县级)委副书记;(其间:1995.09—1998.07江西师范大学函授中文专业本科学习);

1998.12——2001.12,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常青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其间:1999.09—2001.07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班学习);

2001.12——2002.11,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乡党委书记;

2002.11——2006.05,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政府副县长;

2006.05——2011.06,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2011.06——2011.09,换届待安排;

2011.09——2014.04,江西省上饶市纪委副书记

(其间:2014.02市人大常委,2012.09-2012.12江西省委党校第41期青干班学习);

2014.04——2014.09,江西省上饶市纪委副书记、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2014.09——2014.12,江西省德兴市委副书记、代市长,上饶市纪委副书记;

2014.12——2015.02,江西省德兴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15.02——2016.07,江西省德兴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6.07——2019.08,江西省德兴市委书记;

2019.08——2021.08,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21.08——2022.09,江西省九江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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