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年龄期限延长至80岁?贷款人离世后剩下的房贷怎么处理?

本文作者:陈明东耳西来 文章转自:明律如是说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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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不少人发文称,广西省南宁市多个楼盘对外宣称,“南宁市最新购房政策,住房按揭贷款年龄期限可延长至80岁”。

这真是一个震撼人心,让人闻之落泪的“好消息”。这是和延迟退休的政策匹配的吗?

想象一下:早上5点半,65周岁的老张戴好假牙出门上班,他觉得自己是名悲催的老年人,不能老有所休,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只能老有所为、老有所做。等地铁时,他碰上了70周岁拄着拐杖走两步喘三步的仍然坚持打工的老林,两人相视一笑,苦笑,无声吐槽。

这时,有人拍着他们的肩膀说,小张、小林,今天走得蛮早的嘛。年轻人,有前途。回头一看,是78周岁戴着心脏起搏器,但有一颗自强不息不休不止上进心的前辈老毕。

地铁来了,加起来超过200岁的银发三人组挤进了地铁,共赴打工路。

为什么老年人都这么拼?

因为他们都还要还房贷,他们想自己贷款自己了,不想子承父贷,贷贷相传,祖宗十八贷。

这美好的自强不息的画面想一想就让我不寒而栗。

对此,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称,他们对于网传的80岁房贷政策并不清楚,“一般这种政策都是由市政府直接颁布,我们并不知情有该项政策,如果市民有这项需求,可以直接联系贷款银行进行咨询”。

有记者致电南宁市多家银行求证,银行均回应称并未接到这种通知。中信银行南宁分行工作人员回应称:近期总行曾统一下发文件,其中“贷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放宽至不超过80年。可能是外界对此错误解读为“住房按揭贷款年龄期限可延长至80岁”。实际上目前他们银行“贷款人年龄不超过70岁”这一规定并没有改变。

“贷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80年”,即贷款人年龄+贷款期限最多等于80年。例如,贷款人50周岁,其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人60周岁,则其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以此类推。

虽然这是个乌龙消息,但是有目共睹、有耳共闻,人人皆知的事情就是:全国上上下下,政府、开发商、银行、有关机构等,都在力推房地产,鼓励号召引导引诱大家多买房、买大房、买贵房。

所以呢,贷款人年龄上限还真有可能会上浮,也未可知。

所以呢,贷款人还没还完房贷就去世的事情,有可能会越来越多。

若贷款人离世时尚未还完贷款,贷款人去世后,剩下的房贷及房产该怎么处理呢?

这时就看有没有人接过按揭贷款还贷的接力棒。

谁来接呢?

继承人。

如果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来处理;如果有遗嘱,就按遗嘱继承来处理。

若相应房产由继承人继承,则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继承去世的贷款人的贷款债务,继续还按揭贷款,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

注意继承人清偿债务有个上限:遗产实际价值。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房价下行,该房屋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贷款的话,继承人就只需要在房屋价值范围内清偿贷款,超出部分,其并没有法定义务来清偿。

继承人自愿清偿的除外。

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相应房产呢?

银行会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清偿剩余房贷。

此时按房屋有没有房产证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若该房屋已经取得房产证的,银行则会将贷款人按揭贷款的房屋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房款来抵偿房贷。拍卖完仍有不足部分,银行一般也不能再追究了。多出的部分呢?因为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该房产,所以继承人也没有权利再来继承多出来的拍卖房款。

情形二:若该房屋房产证尚未办好,则该房屋则由开发商进行处置。因为这种没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在贷款时,银行一般会要求开发商作进行担保。主债务人的贷款人去世,银行只能向担保人依照担保责任主张清偿了。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为主债务人的贷款人代为清偿银行贷款后,银行的抵押权就会消除,开发商就有权利处置该套。

不过客观事件中,一般的按揭贷款房屋基本都是有产权证的。

相关法条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为【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条款。

债务人应缴纳的税款应该自己来缴纳,债务人自己欠的债就应该自己来还。但债务人去世之后,由于主体消亡的缘故,债权人是没有办法再让已经死亡的债务人来清偿债务的。

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为遗产债务。继承人从死亡的债务人(即被继承人)处得到了遗产,其就有义务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上述缴纳税款、清偿债务是有一个限额的,这个限额就是“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被称为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欠缴税款、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限定继承原则决定了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仅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这是对"父债子还"原则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讲白了,得到多少遗产,承担多少责任。

规定“实际价值为限”是因为有些遗产的表面价值未必等于实际价值,例如买了一份100元的债券,一份债券的面额价值为100元,但实际价值一份可能是95元或105元。那么,就应该按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但是继承人诚信为本,自愿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欠缴税款、债务的,法律也不禁止,也予以认可。

搞明白了限定继承原则,自然也就明白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道理是一样的。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就没有得到任何遗产,也可以说实际所得遗产价值为“零”,既然为“零”,当然就不用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律师提示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偿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负担的债务额。

2. 继承人起先放弃继承的,在分割遗产前又反悔,表示不放弃继承的,则继承人仍旧需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司法实践中,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继承人也应尽妥善保管遗产,不得损坏、转移或隐匿遗产。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胜诉后强制执行被继承人的遗产。

为了避免此类纠纷,银行应该尽量少按揭贷款给老年人,因为按照自然规律,老年人未还清房贷就去世的可能性要相对高一些。

但现在,为了拉到房地产消费,其实贷款人的年龄期限是日渐走高的。

莫道桑榆晚,按揭不嫌弃。

年轻人都有房贷,我不允许你(老年人)没有房贷!

子承父贷,贷贷相传,祖宗十八贷,并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很有可能发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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