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广告(一楼盘打出雷人广告)

  在柳江区出现“买房送老婆”的横幅广告。

  “买房送老婆”,这是近日出现在柳江区柳江火车站附近的一则雷人广告,引起市民热议,有市民将广告理解为“买房就送老婆”。不过,挂出广告横幅的当事人却称,广告的真正含义是:“买房送给老婆”。对此,律师认为该广告已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不仅违法,还涉嫌虚假宣传。  “买房送老婆,这种广告明显存在误导。”11日,覃先生向柳报维权哥反映,他在柳江区柳江火车站附近的一面墙上,看到悬挂着这样一条横幅广告,他认为商家打出“买房送老婆”的噱头广告,已经违法,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11日,根据覃先生的反映,记者来到柳江区柳江火车站附近,在靠近路边的一面墙上,确实悬挂着这样一条横幅广告,内容全文为“首付三万元(起)买××,买房送老婆”。  在红色的横幅上,还写着两个手机号码。  记者拨通其中一个手机号码,一名姓韦的男子在电话中称,他是某楼盘营销中心的业务员,横幅广告是中心做好给他们拿出去悬挂的。当记者问他,是不是买房真的送老婆?他笑称,广告是“买房送给老婆”的意思,并不是买房真的送一个老婆。  随后,记者找到位于瑞龙路的这家楼盘营销中心,该中心相关负责人朱女士表示,他们有帮忙销售房子的外包公司,“买房送老婆”的横幅广告并不是他们悬挂的,很可能是外包公司所为。虽然“买房送老婆”,可以理解为“买房送给老婆”,但也容易让人误解为“买房送一个老婆”,此举显然不当,对公司声誉也会造成损害,接下来他们将安排人员把横幅拆除。  柳州日报社法律顾问、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买房送老婆”的广告语用词不规范,违反《广告法》。按照正常思维方式,“买房送老婆”在文义上极有可能被理解成为“买房就送老婆”的意思,这会对消费者造成明显误导,涉嫌虚假宣传。如该虚假宣传使购买者陷入一种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进行了购买,那么开发商的行为就构成民事欺诈。  另外,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之规定。横幅广告发布者以“买房送老婆”来吸引眼球,招揽生意,已经违反了中华民族公认的公序良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目前,记者已将情况向柳江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反映。读者们期待市场监管部门严查。■评论对此类广告要严厉打击  “买房送老婆!”柳州市某楼盘为推销房子,竟打出如此雷人广告。虽然只是个噱头,楼盘工作人员也称广告词的真正含义是“买房子送给老婆”,但如此打广告,实属不该,起码有“三害”:  “第一害”是:毒害青少年。中国汉字博大精深,“买房送老婆”,可以理解为“买房送给老婆”,但也可以理解为“买房就送个老婆”,这与“买房送车”“买房送彩电”意思相同。我相信,许多看了这则广告的人,从字面理解,首先想到的会是“买房就送个老婆”,对于大多数成年人来说,可能转念就会想到另外一个意思,即“买房送给老婆”,对此可能一笑了之,但对于那些少不更事的青少年来说,未必就能想到是“买房送给老婆”的意思。由此而论,这则“噱头广告”的发布,不光是哗众取宠那么简单,它对未成年人来说,会有误导之忧和误教之害。  “第二害”是:伤害女性。“买房送老婆”,在这里老婆成了物品,把老婆等同于电器等商品,可以作为买房的赠品随意进行赠送。这样的语言对于女性来说,岂不是一种人格上的侮辱和伤害?每个女性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人身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把女性当物品随意赠送,对广大女性来说,是一种严重的伤害。  “第三害”是:损害诚信。“买房送老婆”虽是利用词语歧义而采用的宣传促销手法,只不过是噱头式的宣传,当然不可能真的送个老婆,但此举恰恰是无视商业诚信和商业道德的表现。经商讲究商业信誉,用“买房送老婆”这种自以为聪明的手法来博眼球,大玩文字游戏愚弄消费者,根本不可能让人产生美好联想,反而会对这种浅薄创意产生反感,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不仅如此,“买房送老婆”这种雷人的“歧义广告”,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广告发布的规定,以及违反了《广告法》中尊重社会风尚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发布此类广告,并消除影响,还可以处罚。因此,对于这种试图通过玩文字游戏、糊弄消费者的违法欺诈行为,我们不能一笑了之,尤其是职能部门不能装聋作哑,视而不见,而是要严厉打击,从重处罚!  据《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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