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东莞鼓励这些人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

东莞高校、科研院所中符合条件的研发人员将被允许进行3年的离岗创业。记者今天(28日)从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我市出台了《东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实施办法》(下称《办法》),鼓励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到企业从事相关工作或自主创立企业。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限内,不仅能保留人事关系,还能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保,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制度,但最长时限不能超过三年。

随着我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政策、成长型企业人才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专业人才引进政策等一系列人才政策红利的推进落实,近年来,高层次人才不断涌入东莞,他们的加入,正为东莞产业转型升级注入新动力和新支撑。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创新创业中的优势和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研究出台了该项《办法》,旨在为我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离岗创业解除后顾之忧。《办法》还从离岗管理、返岗安排、解聘辞聘等方面做了规定。

哪些人可以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

根据《办法》规定,科研人员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的,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申请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所从事的工作或业务必须与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相关联;二是申请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人员应已聘用在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以上。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以及相关政策中属于不允许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人员不在本《办法》适用人员范围。

离岗后工资福利还有吗?

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按规定获取报酬。不过,担任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研人员经批准可以在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担任单位中层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按有关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离岗创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仍占用单位事业编制。

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并按本人离岗前一个月缴费基数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其中工伤保险由企业代缴)、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工资时,相应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单位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离岗后还能享受什么权利?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专业技术评审资格、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及晋升薪级工资、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权利。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离岗期间,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工资时,相应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单位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如何申请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

根据《办法》,科研人员申请兼职、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在岗或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人申请表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呈报市人力资源局备案,由所在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办理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停发手续。对违反规定擅自离岗人员,所在单位可要求其返回岗位,对拒不返回工作岗位的,可按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相应解除人事关系。对于在实施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离岗创业未满或期满的怎么安排?

离岗创业期未满,个人提出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返岗书面申请,由原单位与个人协商确定后,个人提供与企业终止合同或协议的证明材料,原单位应为其安排离岗创业前相应工作。

离岗创业期满,个人选择回到原单位工作的,需在离岗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单位提出返岗书面申请,返岗后由原单位按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或按原岗位等级一次性超岗聘用后再逐步消化;符合规定的竞聘上岗条件的,可以参加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离岗创业期间的专业技术岗位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离岗创业期满,个人选择不再回到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解聘相关手续。

科研人员未按规定提交返岗书面申请,或者虽提交了返岗书面申请但到期15日后无正当理由未返岗的,原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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